现在位置:文章
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

编者按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我们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基础。由公丕祥、龚廷泰共同主编,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11月出版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共四卷),研究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及不断丰富的历史进程,描绘了从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苏俄的发展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理论全貌,对于我们全面、系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重要价值。本版今天特约请3位法学专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这部著作进行理论解读,以期对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和新飞跃有所助益。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简介

全书分为四卷:

第一卷:深入考察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着力阐释19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和发展的革命性意义。

第二卷:探讨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苏俄的运用与发展,研究列宁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过程,阐述列宁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和发展。

第三卷:考察20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广泛传播和不断发展的思想历程,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伟大进程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第四卷:研究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揭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对当代西方法学思想的重要影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渊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继承、创新和重大发展,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理论指导、思想基础和学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实践为基础的科学理论体系,深刻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方向、走什么道路的重大问题,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必须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从理论渊源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渊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部分,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一部分,它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继承、发展和超越的关系,是一脉相承、创新发展和与时俱进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一个开放发展的理论体系,马克思恩格斯及其同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列宁及其同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邓小平以及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集体及其同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以及包括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内的各国马克思主义者,都对这个科学理论体系的产生、完善、丰富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当今世界的经济政治形势和国际关系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马克思主义法学面临着严峻挑战。在世界范围内,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发展还处于低潮,因此,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肩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和理论担当。

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丕祥教授、龚廷泰教授共同主编,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推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对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作出了最新贡献。笔者认为,该著作内容丰富、体系严整、特色明显、思想深刻、观点鲜明,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构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品力作。初读下来,认为该书具有以下特点和贡献。

《通史》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的重大成果。十余年前,中国人民大学吕世伦教授曾先后主编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列宁法律思想史》等著作,在中国法学界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法理学》也高屋建瓴、系统权威地阐释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中国化的精髓。《通史》在国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经典马克思主义法学到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从马克思恩格斯到列宁、斯大林,从经典作家到他们同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从陈独秀、李大钊到毛泽东、邓小平,从江泽民、胡锦涛到习近平,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卢卡奇到德里达,进行了全景式的覆盖介绍和系统性研究,起到了填补这一领域理论学术空白的重要作用。

《通史》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研究的重要成果。在中国共产党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产生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两大理论成果,它们分别构成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通史》阐述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发展,梳理了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学思想一脉相承的发展与创新历程,阐释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通史》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进行了开拓性的系统研究。《通史》将西方马克思主义主要界定在除了经典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之外的马克思主义范畴,揭示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经典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法律思想的种种内在联系和相关性。《通史》研究了从卢卡奇到德里达,即从上个世纪末到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的历程,拓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新视域,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理论资源,扬弃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的错误和糟粕。这有利于我们站在中华民族和平发展和伟大复兴的世界大格局角度,以开放的视角、发展的观点、兼容并蓄的态度、唯物辩证的方法正确对待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坚持和发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提供更加丰富多样可供借鉴的理论资源。

《通史》是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基础性成果,是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正在深入进行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既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基础工程,也是一项重大的理论创新工程。实施这项工程,是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党的理论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通史》是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理论创新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是体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之一。该书的出版发行,有助于推动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有助于坚持中国法学研究的正确方向和正确导向,对于强化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学学科领域的基础性、指导性地位,加强法学学科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建设,推动我国法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

《通史》有着非常重大的实践价值。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了关键阶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启了新征程。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中国社会变革进程中,各种思想文化相互碰撞交锋也很激烈。因此,我们要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特别需要认真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只有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整个发展历程有一个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才能总结、吸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基本经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通史》在科学解读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经典文献的基础上,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历史脉络与基本含义,论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思想的历史发展与跃进过程,阐明了中国共产党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过程。这一开创性的研究,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疑有着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历史视阈下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与实践

——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

付子堂

数十年磨一剑。由公丕祥教授、龚廷泰教授主编的四卷本《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以下简称《通史》)的出版,实乃学界一大幸事。作为国内第一部全景式展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研究成果的学术力作,《通史》立足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经典论著的深刻解读,系统梳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和丰富的历史,以深描的笔法展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的恢弘画卷。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是整个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原点。《通史》第一卷系统分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深入考察了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社会、思想背景与哲学根基,精准归纳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命题,最后从“法哲学革命”的角度深刻揭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世界法律思想史中的重大贡献与意义。列宁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苏俄革命与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通史》第二卷将视野转入实践,探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苏俄的运用与发展,阐释列宁法律思想,尤其是深入分析其对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如何建设法制问题所作出的创造性贡献。毛泽东法律思想、邓小平法制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其法律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法学意义,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与制度安排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通史》第三卷专注中国问题,全景式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西方社会也产生着重要影响。《通史》第四卷将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置于整个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历史进程中,全面勾画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各有机组成部分,揭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对当代西方法学思想与实践所产生的重要影响。

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的整体梳理本身就具有巨大的学术价值。首先,《通史》完整梳理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过程,全面涵盖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各有机组成部分,科学解读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经典论著,系统总结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重要理论与命题,从而澄清了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种种误读,帮助读者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真实全貌。其次,作者努力通过系统而科学地编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凸显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具有历史活力的开放系统。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指导法律实践的同时,亦在实践中获得持续性的、创造性的发展与丰富。这对于学界摆脱陈旧的、教条式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范式的桎梏,回归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品质,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虽然《通史》以历史的面貌呈现出来,但其意图直指现实。历史证明,马克思从来不曾离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生命力在于它能够与时代的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发生“历史性的融合”,通过一种“不在场的在场”,对不同历史时期和思想意识发挥持久性影响。对中国而言,当代的“中国问题”与马克思主义思想学说之间事实上形成了某种逻辑上和思想上的关联,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思想学说的必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现代法律变迁史上同样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可以说,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就是认识当代中国法学理论与实践自身,这正是该书全景式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向我们揭示出的关键问题。

正如马克思所说:“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社会发展离不开思想的引领,伟大的思想理论会转化成改造社会的物质力量。作为一种被世界公认的伟大思想,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的命运产生了历史性影响,并成为人类重要的思想宝库。当社会发展面临重大问题时,人类的智慧总是会从已有的思想中寻求启示,开创出社会发展新路径,马克思主义因此被不断提出和研究。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在西方更多地被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而受到人们的重视,在中国则更多地与改造社会、振兴国家的实践使命相关联。

首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实践意义上的,即基于中国问题的需要。这就是毛泽东在1938年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提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的环境”“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这一中国化战略的重要原因。如何更好发挥马克思主义对中国问题的效用,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重心,也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所在,更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实质性问题。

其次,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价值。但是,这一指导的本身就是一个中国化的过程,必须寻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问题的内在逻辑及其在中国环境应用的方法与路径。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其基本宗旨是要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从理论建构到社会实践的互动,在科学把握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观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问题探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应用模式与路径,可能产生的问题和对策,使具有普适价值或普遍原理意义的经典理论与具有个体特色的中国社会现实合理对接,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在这一过程中,既要防止对理论的拒斥心态,也要防治理论绑架现实;既要让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引领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和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方向,也要让其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创建和谐法治最有效的思想理论来源,产生出实践性效果。通过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现实价值,达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大众化的效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法治理论创新引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建设领域的逻辑延伸。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深刻分析了法律现象,科学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强调法的主观意志性与客观基础性的统一,强调尊重和保障人的自由。这是我们认识法律现象和法治体系的基本思想指导。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深入论证马克思法律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联系,深入论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从知识建构到社会观念、从国家到社会的内在逻辑和形成机制,使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历久弥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实践的法律思想,理当展现其强大理论解释力,以现代视角回答法治中国建设新问题。这就需要全面整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体系,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经典著作,准确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基本内容。《通史》正是在这方面所做的一次重要努力。

古人说:“盛世修典。”对于法学研究来讲,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展开不但为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要回答如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建设法治中国这样的根本问题,必须回到问题的源头,回到问题的整个发展史,亦即回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历史演进。就此而言,《通史》善莫大焉!(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历史—理论—实践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鸿篇巨制

卓泽渊

思想史是独特的思想传记。为伟大的思想立传,恐怕是所有传记写作中最为艰苦的事业。南京师范大学公丕祥、龚廷泰教授主编的4300多万字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以下简称《通史》),正是这样一部法律思想的传记。《通史》纵观历史、立足理论、着眼实践,全面而理性地检索、总结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产生、形成以及中国化发展的历史过程,堪称中国法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少有的重大成果和鸿篇巨制。

《通史》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极为系统的历史总结。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构成部分,生生不息,代代相继。从原初的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仅仅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成果,其后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历程,由其后继者薪火相传,不断发展,到现在已经蔚然大观。20世纪初期,以列宁为首的新一代马克思主义政治家、革命家、思想家,面对社会主义法律发展和法治建设实践,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增添了新的篇章。当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随着马克思主义传到中国之后,陈独秀、李大钊、蔡和森、瞿秋白、毛泽东等人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也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发展的进行了深入探索,留下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周恩来、刘少奇、董必武、谢觉哉等政治家和革命家们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对中国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许多崭新的论述,成为毛泽东思想极为重要的构成部分。尤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陈云、彭真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对社会主义法律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阐释和新的论断。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与法治做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论述,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的最新成果。《通史》对这一历史过程中的诸多马克思主义思想家、革命家、政治家的法律思想给予了一一论述。全书上下百多年、纵横全世界,最后聚焦在中华大地之上,时间跨度漫长、地域视野广阔,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极为系统的历史总结。

《通史》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极为严谨的理论探究。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宏大的理论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法律思想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无产阶级的理论家、革命家,同时也是无产阶级的法学家。马克思是德国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法律系的学生,曾接受过系统而专业的法学教育。马克思甚至有《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直接涉及法律的重要著述。恩格斯写下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种属于法学重要范畴的著述,体现了极深的法学理论修养和专业素质。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包括对资本主义法律的批判,是无产阶级战胜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的锐利武器,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律与法治的创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先导,指明了发展的历史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也是社会主义时代法治建设极为重要的理论渊源。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列宁、毛泽东等人给予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以新的发展,初创了一系列社会主义法律理论和法治理论。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社会实际,对中国法治发展作出了新的理论阐释。当然,由于种种原因也出现过一些重大的理论误解,导致了实践上的严重失误。在社会主义的建设和改革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过程中,特别注重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建,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体系,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至关重要的重大问题,积累了一大批重要的思想成果。《通史》对如此跨度的思想史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理论探究,为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过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范本,是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读物。

《通史》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极为全面的实践总结。马克思主义高度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高度重视理论的现实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从来都将法律实践放到极为重要的位置,加以特别的关注。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的时候,马克思恩格斯着眼的是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是如何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法律武器,为未来社会的建设提供法律上的思想指导。因此,他们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进行了坚决而深刻的批判,在从根本上否定资本主义法律和法治的同时,也为未来的社会主义法律和法治的发展作出了理论上的准备。在苏联建立之后,以列宁为首的马克思主义革命家、政治家、理论家们,着眼于社会主义法律和法治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初创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他们在不断试错中前行,也确实出现了许多重大的失误,甚至犯了严重的错误,导致了极为沉重的恶果。在中国,立足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实际,共产党人领导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初实践,在短短的数年间就使社会主义法治初露端倪。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国共产党人在深刻反思和不断探索的基础上,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此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通史》并未将其视野局限在历史和理论的范围之内,它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放到宏大的革命斗争、建设发展、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和具体实践之中加以总结。作者对革命实践、建设实践、改革实践予以了高度的关注,用了大量的篇幅来阐释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与著名思想家、政治家的联系,以及这些法律思想在实践中的发展过程,从而使得这一著作具有了关注法律实践的、独特的学术个性。

《通史》是一部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具有学术、理论与实践多重意义、十分重要的法学著作。细读本书,笔者也注意到其某些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比如,书名为“法律思想通史”,但在具体论述中常常用“法学”来代替“法律思想”或者将“法学”与“法律思想”二者交替混用。又如,该书第三卷第一编标题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传播”,其第一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传播的历史背景”,第二章为“陈独秀的法律思想”,第三章为“李大钊的法律思想”,但第四章“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法律思想”论述了蔡和森、瞿秋白、邓中夏的法律思想。其实,其一、二、三章均为第四章的题目所包涵,在逻辑上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才科学恰当,可以进一步研究。再如,《通史》对“毛泽东的法律思想”与“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律智慧”相并列,在逻辑上仍然可以再行推敲,因为毛泽东本身也是中国第一代领导人,他的法律思想当然可以归入“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律智慧”之中。另外,这里的“中国”是否应该替换为“新中国”等等。当然都瑕不掩瑜。《通史》规模宏大、内容繁多,殊难把握,非学有专攻、术有专长之法学家莫敢企及,是一部极为成功的理论著述,代表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最新水平,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进行专门研究的最新成果。随着相应的学术传播,必将体现出其应有的学术、理论和实践意义。(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常务副主任)

来源:《光明日报》